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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全文(2018年修订版)

【科比特防雷】 发布于:2019-10-15 18:17:34 点击量:

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10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设施的总称。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防雷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雷减灾科技知识,提高农民抵御雷电灾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雷击事故的统计,及时向政府报告防雷减灾工作。

第八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制度,灾情上报制度,认真执行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

(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场所;

(二)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三)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厂矿、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

(五)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机构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的主要设施;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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